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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外情取证: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3-11-11浏览次数:281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父母要变更抚养关系的,首先应双方协商,协商的过程中最好还要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父母应尊重子女的意见。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北京调查公司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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